本標準規定了工業噪聲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工業噪聲許可排放限
值確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術
要求及合規判定方法。
本標準附錄A~附錄D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城市安全與環境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3 年8 月4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3 年10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